一、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赞同后,未公告补偿安顿计划的,可认定为未施行详细征地行为。对已公告补偿安顿计划,因相关规划、方针调整,不具有供地条件的土地,在处理好有关补偿事宜后,可由市、县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则,逐级报原赞同机关请求撤回有关赞同文件,原赞同机关赞同撤回的,赞同文件不再履行。
二、对国务院赞同的城市建设用地,省(区、市)已赞同施行计划的,因相关规划、方针调整等原因,部分已不具有供地条件的,可由市、县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则,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请求调整用地施行计划,并报天然资源部存案;未赞同施行计划的,省级天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速安排报批作业,并及时报天然资源部存案。对省级人民政府赞同的城市建设用地,需求用地调整的,由各省(区、市)规则。
三、有关用地赞同文件调整后,由省级天然资源主管部门担任及时改变存案信息,用地不再归入批而未供土地计算。